关于办理《用电许可证》的
通 知
根据学校安全工作会议的精神,各系部、处室需要使用的电器设备(电脑、打印机办公设备除外),经学校同意后,到防火治安处办理《用电许可证》。未办理《用电许可证》的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使用任何电器,一经发现私自违反规定使用电器的部门和个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注:1、如使用电炉子、电暖气等特殊的电器,需由部门领导、主管校领导签字方可办理用电许可证。
2、《用电许可审批表》已放至防火治安处下载专区,各部门可自行下载。
防火治安处
2016年12月20日
上一篇:关于校园安全网络化管理卫生检查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上传党委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