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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关于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教电〔2023〕126号)、《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教育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吉安委办〔2023〕43号)、长春市教育局、长春市卫健委《关于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通知》要求,深刻汲取近期全国及省内的校园安全事故及北京长峰医院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切实保障校园安全隐患整治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有效落实。结合学校实际,决定在“五.一”假期前夕,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安全隐患
1.安全管理责任制是否完善并落实到位;(各单位、部门要有本部门的安全管理负责人和本部门的安全员,所管辖的房间要有安全责任人;各楼宇所属单位、部门,要有本单位、部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牵头部门:保卫处配合部门:各单位、部门)
2.日常安全检查台账是否记录完整;(牵头部门:保卫处配合部门:各单位、部门)
3.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定期维护保养并正常使用,灭火器是否正常年检,压力是否正常;(保卫处)
4.是否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各项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保卫处)
5.食堂烟道及油垢存积较重的部位是否定期清理;(总务处)
6.燃气管道、燃料油箱等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总务处、保卫处)
7.应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24小时保持畅通(牵头部门:保卫处配合部门:各单位、部门)
8.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备是否好使管用;(牵头部门:保卫处配合部门:各单位、部门)
9.校内施工作业时,是否指派专人、设立专岗、制定专责对施工现场和施工过程进行全程安全监管,是否存在无证或未采取有效防护违规施工行为;有电焊作业的施工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牵头部门:总务处配合部门:有施工的单位、部门)
10.危药品库是否布局合理,是否达到安全要求,实验室有毒、有害、易燃等实验用品是否按规定落实出放库登记且安全保管;(牵头部门:教务处配合部门:有实验室的各单位、部门)
11.天井、楼梯转角、室内窗户、楼顶天台等重点位置是否有防坠落保护措施;(总务处)
12.电力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线路安装是否规范,电线是否超负载使用,各类电器使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建筑内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大功率设备等问题行为;(牵头部门:总务处配合部门:各单位、部门)
13.配电设施、用电线路、特种设备、电源开关(插座)是否有老化、破损、裸露、淹水等现象以及是否及时更换,有无违章用电现象;(牵头部门:总务处配合部门:各单位、部门)
14.学校空旷空间是否有垃圾、杂草、干树枝堆放;(总务处)
15.校园内是否存在违规建筑投入使用、违规搭建的彩钢房,是否违规使用可燃外墙保温材料、违规采用夹心彩钢板;(总务处)
16.消防控制室是否存在无人值守或值守人员未持证上岗;(保卫处)
17.学校各楼宇配电箱是否有私接、乱接现象;(总务处)
18.学校各楼宇电源井强弱电混用现象,线路不规范、杂乱情况;(总务处、图书信息部)
19.全面摸排并掌握校园是否存在“校园欺凌”及“自我伤害”线索,重点关注和备案特殊家庭学生、特异体质学生、性格孤僻、符合心理危机特征的学生,是否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实施干预措施;(牵头部门:学生处配合部门:有学生院部)
20.是否开展生命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相关活动,且学生全员参加;(学生处)
21.排查学生是否存在对外出租、出售自己名下的手机卡、银行卡行为;(牵头部门:学生处配合部门:有学生院部)
22.是否开展学生涉“两卡”违法犯罪的安全教育,建档留存过程性材料。(牵头部门:学生处配合部门:有学生院部)
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入研判安全形式,压紧压实领导责任,全面排查本部门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彻底消除风险隐患,坚决杜绝校园安全事故和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请各单位、部门将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情况、于2023年4月28日前报送至学校保卫处
联系人:王建 电话:84825110 84825119
附件1:问题、整改清单统计表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校园安全稳定领导小组
2023年4月26日
- 附件【问题、整改清单统计表.docx】已下载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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