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教育收费自查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
按照长春市教育局、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学校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请各部门按照通知(附件1)要求开展自查,比照负面清单填写(附件2)“教育乱收费摸查情况表”,并将自查结果纸质版于2021年5月21日下班前交到计财处。
联系人:徐春卉
Q Q: 896545190
电话:84875561
计财处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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