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规章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3-12-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对校内道路、出入口、车辆停放和校内其他与交通安全有关的管理;对所有在校内与交通有关行为的管理;对进出校门及在校内通行的车辆和行人的管理。

第三条 交通安全管理实行批评教育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下列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其他部门应当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自觉遵守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负责对本部门人员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宣传;

()配合保卫处,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 负责校园交通的组织规划,按规定和实际情况划分停车位、设置标线、标牌等交通设施;

第七条 负责对校园交通进行疏导指引、管制管控,对校内车辆停放进行管理,配合和协助处置校内交通事故;

第八条 负责校园交通信息化系统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九条 负责校门、出入口的管理,按照规定办理机动车车牌录入、来访车辆及人员的登记等;

第十条 负责对校内交通违规行为的当事人或单位进行教育处理;

第十一条 负责开展校园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第三章道路管理

第十二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损毁校园交通标识牌、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

第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等,应提前取得学校总务处同意,并向保卫处报告备案。施工单位应在限定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施工,并做好安全警示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恢复道路原状并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在校园道路范围内,根据学校规划或实际工作需要,保卫处可划定禁停区、限停区、禁行区、限行区及停车位等。

第十六条 根据学校大型活动实际情况,保卫处可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等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第四章车辆及行人管理

第十七条 仅允许已办理或因公来访预约登记的车辆通过校门门禁识别系统进校。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受此限制。所有进校机动车须接受和配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相关措施。

第十八条 对本校师生员工机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录入机动车号牌工作,车辆应严格按照相应权限规范行驶、停放。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车辆,保卫处有权将涉事车辆从系统内删除。(车号录入见保卫处下载专区《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车辆通行申请表》)

第十九条 因公来访预约车辆在校园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超速、超时未离校等情况,将被限制预约。情节严重的,将追究预约单位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所有车辆在校园内应规范、文明、谨慎行驶。机动车在校园道路严禁鸣笛,限速为20公里/小时。机动车须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如遇学生上下课等人流高峰须停车让行,严禁与人群抢道。

第二十一条 从事后勤保障工作的车辆须严守工作规范,不得超出工作使用范围。

第二十二条 禁止校外出租车、共享汽车、共享单车、摩托车进入校园。校内家属区居住人员的摩托车允许借道进入居住区,不得影响校内教学、生活秩序。如相关车辆不遵守规定,保卫处有权禁止其进入校园。

第二十三条 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车辆,须持有校内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有效证明,并主动接受门卫工作人员的查验。

第二十四条 未录入车辆管理系统的车辆进校时应主动出示证件,配合门卫查验工作,填好入校登记。因大型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保卫处可适时调整校门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校园内应文明骑行自行车,校园内行人应尽量在人行道通行,没有划定人行道的道路应靠右侧路边通行,行人应注意安全,避免在道路上嬉戏打闹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车辆停放

第二十六条 车辆进入校园后,应有序停放在学校指定的停车场或划定停车位等区域,确保校园道路畅通,如有交通管理工作人员现场指挥,应按照指挥有序行驶和停放。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没有划定停车位的校园道路和区域停放车辆,包括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草坪、广场、消防通道、楼宇出入口等。

第二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进校的大型车辆(包括重型货车、大巴车等),应提前向保卫处报备,按照指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区域停放。

第二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停车区域或停车棚内有序停放,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等楼宇过道上不得停放非机动车。


第六章学生车辆管理

第三十条 禁止学生自驾车辆进入校园。

第三十一条 如学生因特殊原因驾车进入校园需求,学生本人应向学院提出申请,由本学院审核同意后交学生处批准后向保卫处提交《学生车辆入校申请表》(纸质需盖学院公章)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车辆进入校园后,应停放在指定地点,学生离校时可直接驶离校园。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车辆进入指定停车点后,不得随意移动车辆在校内行驶。

第三十四条 违反学生车辆管理规定的车辆,将取消入校资格。


第七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校内教职工违反本规定的,可采取纠正行为、批评教育、通报至所在部门等方式进行处理,教职工所在单位应配合保卫处进行相关教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可取消机动车入校资格。

第三十六条 本校学生违反本规定的,可采取纠正行为、批评教育、通报至所在学院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校内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可采取纠正行为、批评教育有关责任人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制进校等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校内违规停放车辆可采取告知、锁车等措施;如违停车辆影响校园交通秩序或大型活动等,可进行拖曳或使用挪车器处理。

第四十条 对占用学校公共区域停放且长期未挪动、严重影响校园环境的车辆,由保卫处进行拖曳或使用挪车器处理。

第四十一条 凡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八章交通事故处置

第四十二条 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拨打电话报警并报学校保卫处。如有人员受伤应立即进行救助。

第四十三条 保卫处接到校园内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及时赶赴现场维持秩序,指挥疏导交通,协助开展救助,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和处置交通事故。

第四十四条 因交通事故造成校园道路及相关设施等损坏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校园车辆违规停放处理办法

按照《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车辆进入校园后,应有序停放在学校指定的路面停车场、划定停车位等区域。如车辆违规乱停乱放,保卫处将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通报、限制进校等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具体如下:

第四十五条 对违规停放车辆拍照取证并记录有关信息,张贴《违章告知单》进行告知。

第四十六条 对影响校内交通或大型活动的违规停放车辆进行拖曳。

第四十七条 已具备校内通行权的车辆,每年度超速或违停达三次的,将通报该车辆车主所在院部或处室有关单位,对当事人做出处理建议。情节严重的取消入校资格。

第四十八条 因公来访预约车辆每年度超速或违停达三次的,按照超速或超时惩罚管理措施处理,将被限制三个月内无法预约。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取消预约进校资格。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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