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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字〔2021〕54号-《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1-07-14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中央关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决策的制度,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精神进一步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办法》(教党〔2015〕34号)等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会议集体决策原则。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二)依法依纪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纪党规,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三)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调研论证与合法性审查,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四)实事求是原则。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

第二章  事项主要范围

第三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办学方向、办学思想、发展战略以及总体规划;

4.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

5.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6.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7.党务类校级及以上重要奖惩事项;

8.全面从严治党有关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9.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审定;

10.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活动项目的立项,大宗国有资产的处置;

11.学校机构设置和教职工、干部职数编制方案或向上请示报告的确定。

(二)重要干部任免

1.行政科级及以上干部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优秀青年干部的推荐等事项;

2.向上级推荐领导干部。

(三)重要项目的安排

1.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2.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3.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4.关系学生权益的重大事项;

5.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四)大额资金使用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五)应当由党委会集体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学校学科、教育教学、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的重要事项;

2.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3.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

4.行政工作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5.医疗、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6.学生教育管理和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7.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二)重要项目安排

1.重大法律纠纷的处理;

2.行政类校级及以上重要奖惩事项;

3.学术委员会、教育教学等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及负责人和成员的审定;

4.校办产业的开发和产权变更,无形资产的授权和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

5.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活动项目具体方案的拟订、实施。

(三)大额资金使用内容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10万元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四)学校机构设置方案和教职工、干部职数编制的拟定。

(五)应当由校长办公会集体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五条  会前准备

(一)征求意见和进行论证。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在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之前,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在一定范围内沟通酝酿,并听取学校纪委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二)确定议题。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紧急情况外,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参会人员。党委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四)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有关材料应于会前送达,并保证与会人员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第六条  集体决策

(一)一事一议。在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坚持一题一议,首先应由分管校领导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其他人员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学校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

(二)充分讨论。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三)主动回避。在讨论与会议出席人员或其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四)末位表态。集体决策会议实行末位表态制,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党委会议决事项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书记作出决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决事项时,校长应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五)形成纪要。学校办公室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必须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六)严守秘密。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保密,否则将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决策实施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

(二)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三)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

(四)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八条  监督检查

(一)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分别向党委书记、校长汇报。

(二)学校纪委应根据职责权限及上级其它相关规定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三)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四)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由相关职能部门通过一定方式向师生员工公开,并注意收集师生员工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学校决策机构。

第九条  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的相关人员或部门,学校纪委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按上级纪委监委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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