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日期:2020-01-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适用

第四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警告处分察看期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察看期为8个月,记过处分察看期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为12个月。在察看期间屡教不改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应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给予延长察看期的处分;应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视其情节,给予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处分。如个别学生查看期内违纪行为屡教不改,或再次违纪的察看期远超出毕业日期,可以考虑给予该生降级处理;个别学生处分查看期内对学校或同学有突出贡献的可予以提前解除。

第六条毕业班学生的处分期为处分之日至毕业离校,毕业班学生受到处分已达三个月及以上者,如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可提前申请解除处分。对个别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学生应延长察看期,待察看期满后方可办理毕业证书。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其它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重处分。

(一)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二)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在本校曾受过处分,屡教不改再次违纪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扰乱校园秩序的;

(五)涉外活动违纪的;

(六)违纪群体为首的;

(七)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规定两条(含两条)以上的;

(八)其它可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九条对违法犯罪受到处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免予刑事处罚或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它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它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七)泄漏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一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者,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对拒不赔付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经营,触犯法律、法规者按第九条处理,其它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公安机关处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二)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但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试卷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五条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校内标志性物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在校期间学生无故夜不归寝1次给予记过处分,2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次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强行逃寝和学生之间相互替寝的处理等同于夜不归寝;无故不按时归寝每累计2次按夜不归寝1次处理。

(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不按时就寝或在寝室内从事与学习生活无关的活动者,均按照扰乱寝室管理秩序处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使用加热棒、电炉、电饭锅、电褥子、电热壶、直板夹等电器,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使用变压器、变频器等偷电窃电设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公寓寝室内的电源插座有烧焦或变形的,则视为使用违禁电器,给予当事人记过处分,如果无人承认,则由全寝室人承担相应责任,给予每个人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教室、寝室吸烟的,视其情节,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寝室发现烟头,则视为吸烟,如无人承认,则由全寝室人承担相应责任,给予每个人警告以上处分;

(六)擅自改变学生宿舍(公寓)结构或者修改门卡设置,调换门锁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损坏寝室固定资产以及洗手间、水房、走廊等公共区域财物的,除进行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遵守消防、治安各项规定,禁止随意使用、移动、损毁学生公寓内的消防设施,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禁止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管制刀具等违禁品,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禁止在学生公寓楼私拉电线、私接电源、私自联网串线,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禁止高空抛物,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禁止在公寓内经商、摆摊和招呼商贩进楼,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禁止在公寓内喝酒,摔酒瓶、饮料瓶等物品,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按照公寓管理要求,晚间公寓大门关闭后,如有特殊事情,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开公寓,如未经公寓正门进出的,都视为非法进出公寓,给予留校察看处

分;

(十五)在公寓内饲养宠物并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六)其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或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编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

明文件等),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编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违反有关公费医疗的规定,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违反学校资助管理办法,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奖助学金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如开虚假贫困证明、低保证明、慌报荣誉获奖情况等),取消其该年度评定资格,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隔离和治疗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隐瞒传染疾病或精神疾病病情、病史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私刻、伪造公章;

(2)涂改伪造成绩单;

(3)伪造教师签名;

(4)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三)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造谣、诬陷他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学习成绩评定、转系、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或学生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泄露学校或他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侮辱或以其它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2.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

(十一)其它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收看、传播淫秽物品或内容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或内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传播假信息、不良信息、泄密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进行攻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它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听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随处乱扔垃圾或向窗户外倾倒垃圾、泼水等,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不思悔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违反考试规则和考试纪律者,除予以相应处分外,其成绩无效,作不及格处理。凡情节特别严重者,或累计两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在考试中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考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题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其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其它作弊行为。

3.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3)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4)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二)伪造、涂改成绩单、推荐信等证明文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不遵守教学秩序,有无故旷课行为者(包括学校组织的晚自习、早操、劳动),根据旷课时数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无故旷课累计4-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无故旷课累计10-1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无故旷课累计20-2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无故旷课累计30-3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无故旷课累计40学时以上(含40学时),做退学处理。

6.平时旷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军训、社会实践、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等每天按6学时计算。

(五)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上课行为者,根据替课次数(含晚自习、早操、网课)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替课累计1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替课累计2次,给予记过处分;

3.替课累计3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替课累计4次以上(含4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组织、发布替课信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收费替课者没收非法所得,同时从重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男女生交往有不健康、不文明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凡自身吸毒、贩毒或引诱、协助他人吸毒、贩毒,触犯法律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凡对学生违纪行为知情不报、通风报信、隐瞒、欺骗、包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其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处分程序及管理

第三十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对于考试违纪事实有异议的,应立即到学生处进行申辩。学生处可召集有关监考人员、学生本人、了解情况的巡视人员进行核实,必要时需对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即时对该生是否违纪、作弊做出裁定。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处分决定下达前应向学生告知申诉程序。

第三十一条处分违纪的权限划分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院部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学办)查证,院部办公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经院部主管领导批准给予相应处分,报学生处审核同意后备案;

(二)院部拟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办查证,院部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院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由学生处作出批复,院部处理,上报上级部门备案;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办调查,院部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院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由学生处提出处分意见,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部)或学生处,由学生所在院(部)与学生处按规定处理。

(五)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或派出所负责调查。学生违纪所在院(部)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也可提请保卫处调查。保卫处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部)或学生处,由学生所在院(部)和学生处按规定处理。

(六)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院(部)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学生处直接处理,同时对违纪学生所在院(部)进行通报批评。有关院(部)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裁量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院(部)重新审议,或直接做出处理决定。有关院(部)应认真及时执行学校的决定。

(七)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部)的学生时,由学生处协调处理。

(八)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有权对违纪者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第三十三条处分决定做出后,由院部学办在收到处分决定书1个工作日内送达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两份)确认。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四条学生对院部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决定无异议,学院须将处分文件报学生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决定有异议,按照《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提出申诉。

第三十六条学生受到处分后表现良好,可申请解除处分。

(一)学生申请解除处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在学习、工作、生活中

表现良好;

2.有特殊立功表现的。

(二)解除处分程序

1.符合解除条件者,向所在院(部)提交书面申请,须填写《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

2.院(部)组织调查审核,征求所在班级辅导员及学生意见,拟定初步处理意见后上报学生处。

3.学生处作出解除处分决定。

(三)申请解除处分期限

1.警告:自处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

2.严重警告:自处分决定之日起8个月后;

3.记过:自处分决定之日起10个月后;

4.留校察看:自处分决定之日起12个月后。

第三十七条学生处将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的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括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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