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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公务卡使用说明书

发布日期:2015-06-09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公务卡使用说明书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控制现金风险,规范公务支出行为,根据长春市财政局相关规定,小额公务支出将全面启用公务卡。现将公务卡使用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一、 职工应该及时办理公务卡。如丢失未及时补办或个人原因银行拒发公务卡而造成不能进行公务报销,其责任由个人承担。

二、 公务卡溢出款在长春市各中行网点均可提现,提现不收手续费。

三、 公务消费中不允许透支提现,透支提现产生的本金及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视同个人消费行为。

四、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至少在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前7个工作日,到计财处报销。

五、 假期或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由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日前先行垫付,持卡人返回单位后及时到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

六、 持卡人因个人报销不及时、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应由个人先行还款。 因超过免息还款期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影响个人信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七、 因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者,持卡人需在离校45个工作日前办理相应的销户手续,同时将销户手续交回计财处确认。

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前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3.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凭证(签购单、消费小票等)不符的;

4.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及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5.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6.因持卡人换卡未及时到计财处更新备案,导致无法及时处理公务报销而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7.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8.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咨询电话:4006695566/010-6608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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