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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公务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5-05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长春市直属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根据《长春市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长财库[2010]1831号)、《长春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长财库[2010]1844号)、《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长财库[2013]162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的适用范围:

(一)学校财政授权支付(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二)学校资金支付单笔金额在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差旅费、培训费、招待费、会议费等公务消费活动;

第三条 凡属长春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明细详见附件1)中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职工公务消费活动应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使用现金结算的学校不予报销。

第四条 凡属应由公务卡支付的,计财处原则上不办理从事公务活动的借款手续。

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

第五条 公务卡由学校统一组织在岗在编并且在银行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教工申办。教工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1-5万元。由学校和银行根据持卡人的岗位和个人信用状况统一核定。

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持卡人出现手机号码、住宅地址、账单寄送地址等个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持卡人本人应通过银行客服电话修改。银行客服电话:4006695566

持卡人出现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须报请计财处填写《公务卡信息变更清单》提交银行办理。

第三章 公务卡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公务卡实行实名制,仅限本人使用,使用前应激活卡片、设定密码,同时负责公务卡日常对账。

第八条 公务卡的账单日 (发卡行账单生成日期)统一定为每月15日,即上月15日至本月10日为一个账单周期,一个账单周期内的交易欠款须在该期账单的到期还款日前归还。到期还款日(本期账单还款的最后日期)为账单日后的第26日。即上月15日前发生的消费行为,应在本月10日前归还;上月15日至本月15日期间发生的消费行为,应在下月10日前归还。

第四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九条 凡在具备刷卡条件商户进行公务卡消费范围内的日常公用和零星购买支出消费的,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

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使用公务卡而采用现金支付的,应说明客观情况并经计财处同意和主管校领导审批。

学校规定应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业务应按照转账办理方式办理。

第十条 持卡人在公务消费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如提取现金一律视同个人消费行为,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持卡人承担,计财处不予还款。

第五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一条 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应保管好公务卡刷卡消费的交易凭条,按照学校报销基本流程填写《公务卡报销单》(见附件2)并汇同发票一起交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如不慎遗失公务卡消费凭证,须自行补办,无法补办的须向财务处提供书面说明,包括交易时间、地点、金额等,计财处查询核实后方可予以报销。

第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到期前10个工作日到计财处报销。

第十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学校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先行垫付还款,持卡人返回学校后再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计财处报销且公务卡还款后,若发生向供应商退货业务时,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计财处,由计财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计财处须对持卡人申请报销的公务支出的刷卡消费信息进行查询审核,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十六条计财处根据财务管理要求,认真审核公务卡消费报销事项。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要及时办理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学校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前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3.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凭证(签购单、消费小票等)不符的;

4.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5.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6.因持卡人换卡未及时到计财处更新备案,导致计财处无法及时处理公务报销而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7.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8.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审核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慰问金、抚恤救济性等支出;

(二)校外人员的讲课费、稿费等个人劳务费;

(三)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四)劳务用工报酬;

(五)其他特殊情况经批准的支出项目。

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公务支出结算时,尽可能选择具备刷卡环境的商家和服务单位;不具备刷卡环境而又确需进行公务消费时,应由个人先行垫付资金,而后按照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

第六章 公务卡的挂失及更换

第二十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联系发卡行申请办理,持卡人补办成功后应及时通知计财处进行卡号变更。

公务卡丢失或被盗后,应立即通过银行客服电话挂失。

第二十一条公务卡损坏更换,由持卡人致电银行客服,由银行人员办理更换手续;卡片更换后,持卡人要及时通知计财处,并办理校内变更手续。同时,持卡人要自行销毁受损卡片,以免造成不必要风险。

第二十二条新调入人员需要办理公务卡的,应在报到之日起两周内到学校计财处填写《公务卡信息登记表》。如果原单位与学校公务卡开卡行为同一银行,由学校计财处通知银行为其办理公务卡的信息变更;如原单位与学校公务卡开卡行非同一银行,新调入人员应先停用原单位公务卡,再重新申办学校开户行公务卡。

第七章 公务卡的销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因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持卡人必须还清债务、结清余额。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因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需在离校45个工作日前报请计财处审核。

第二十五条持卡人因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计财处须填写《公务卡停卡清单》,交由银行办理预销户,预销户后45日 ,如银行账户内余额已清零,银行将自动关闭账户,持卡人无需再到柜台办理任何手续。

第八章 公务卡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应按规定时间办理公务支出结算业务。

第二十七条 公务卡为个人信用卡,只限本人使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公务卡因个人保管、使用不当等原因产生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时间到计财处报销。持卡人因个人报销不及时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应由个人先行还款,因超过规定免息还款期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个人信用受损,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销,但财务人员未及时办理偿还业务的,责任由计财处相关人员承担。

第二十九条 由于教工未及时办理公务卡而造成不能进行公务报销,其责任由教工个人承担。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工会经费、党费、团费不适用本办法。

附表1:

长春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政府收支

科目编码

公务卡

结算项目

备 注

1

302

0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

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

302

0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3

302

0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4

302

0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5

302

05

水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费支出。

6

302

06

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电费支出。

7

302

07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8

302

09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9

302

11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10

302

13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11

302

14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12

302

15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3

302

16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4

302

17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5

302

18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6

302

31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7

302

39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附件2: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公务卡报销单

姓名

卡号

报销日期

还款日期

一、会计支出凭证附件

付款日期

用途

金额

授权号

合计

会计: 出纳: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公务卡报销单

姓名

卡号

报销日期

还款日期

二、出

纳付公务卡还款凭证

付款日期

用途

金额

授权号

合计

会计: 出纳: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公务卡报销单

姓名

卡号

报销日期

还款日期

三、持卡人留存,请在30日内查询是否还款

付款日期

用途

金额

授权号

合计

会计: 出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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