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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15-06-09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方便员工出行,根据长财行【2015】233号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必须报经本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与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出差人员需事前填写《出差审批单》。除去路途所需时间教工出差天数应控制在3天以内,原则上每人每年出差不超过两次,因工作需要的除外;旅游区严控。

第三条 学校差旅费标准严格执行长春市财政局制定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的差旅费标准,并根据其调整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正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三级以上教授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校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同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正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三级以上教授出差可乘坐飞机(限经济舱)。

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副处级以上人员乘坐飞机需订购7折以下(含7折)机票(限经济舱),其他人员乘坐飞机需订购5折以下(含5折)机票(限经济舱),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学校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工作人员公出可住单间或标准间,住宿限额标准见下表。

级 别

省 内

省 外

正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三级以上教授

450元/人/天

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见附表)

其他人员

300元/人/天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据实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由接待单位免费安排用餐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由接待单位免费安排用车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远郊区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远郊区的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双阳区、九台区公务出差发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到远郊区出差乘坐各种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的凭据报销;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凭据报销;由学校提供交通工具的不报销交通费;无交通发票收据的,每人每天40元定额包干。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到远郊区出差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住宿费按照本办法附表中省内限额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到远郊区出差确需在当地用餐的应当自行用餐,其费用标准按本办法第四章执行。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乘坐交通工具需要身份证明的,必须持出差人员实名票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由接待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会议函件、通知、机票(附登机牌)、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有效凭证,出差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住宿费、机票、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除按要求银行转账外,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由接待单位、邀请方、承办方承担住宿费的,需出具有效证明后,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严格遵守出差审批、报销制度,对本部门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负责人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各系部如违反本办法中有关出差天数、地点、次数等规定的,学校将按违规每人次核减当年或下年该系部差旅费额度10%。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人为涂改培训、会议行程及有关内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不再报销其相关费用;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但费用自理的,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到外地培训、学习5天以上(不含5天)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费,住宿费标准减半,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差旅费报销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校学生被派到外地参加比赛、调研等,报销范围限于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住宿费标准减半,城市间交通费在“其他人员”标准范围内按签批情况执行。报销时需附组织单位盖章的参赛通知或调研批准函等。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事先经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和差旅补助。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12年发布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校字[2012]9号)同时废止。

附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财政部发布)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

单位:元/人天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部级

(普通套间)

单间或标准间

司局级

其他人员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注:正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三级以上教授参照本表司局级标准执行。

上一条: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出差审批单 下一条:关于印发差旅费通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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