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日期:2021-12-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当与学生违法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生违反校规校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适用

第四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严重警告

(三记过;

留校察看

(五除学籍

第五条警告处分察看期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察看期为8个月记过处分察看期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

分察看期为12个月在察看期间屡教不改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应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给予延长察看期的

处分应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视其情节给予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处分如个别学生查看期内违纪行为屡教不改或再次违纪的察看期远超出毕业日期可以考虑给予该生降级处理个别学生处分查看期内对学校或同学有突出贡献的可予以提前解除

第六条毕业班学生的处分期为处分之日至毕业离校,毕业班学生受到处分已达三个月及以上者如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可提前申请解除处分对个别情节严重教不改的学生应延长察看期待察看期满后方可办理毕业证书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可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其它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重处分

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二)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在本校曾受过处分,屡教不改再次违纪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扰乱校园秩序的

(五)涉外活动违纪的

(六)违纪群体为首的

(七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规定两条(含两条以上的

(八)其它可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九条对违法犯罪受到处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但免予刑事处罚或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它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它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七泄漏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一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至开除学籍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予记过以上处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予记过以上处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者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对拒不赔付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经营触犯法律法规者按第九条处理其它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

第十三条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

(一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成犯罪的交公安机关处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二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但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试卷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

第十五条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校内标志性物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在校期间学生无故不归寝1次给予记过处分2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次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强行逃寝和学生之间相互替寝的处理等同于夜不归寝无故不按时归寝每累计2次按夜不归寝1次处理

(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不按时就寝或在寝室内从事与学习生活无关的活动者均按照扰乱寝室管理秩序处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使用加热棒、电热宝电炉电饭锅电褥子电热壶直板夹等电器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使用变压器变频器等偷电窃电设备的予记过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公寓寝室内的电源插座有烧焦或变形的则视为使用违禁电器,给予当事人记过处分如果无人承认则由全寝室人承担相应责任给予每个人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校园内吸烟的视其情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寝室发现烟头烟盒则视为吸烟人承认则由全寝室人承担相应责任给予每个人警告以上处分

(六擅自改变学生宿舍(公寓构或者修改门卡设置调换门锁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损坏寝室固定资产以及洗手间水房走廊等公共区域财物的除进行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遵守消防治安各项规定禁止随意使用移动损毁学生公寓内的消防设施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禁止在公寓内存放易易爆有毒物品和管制刀具等违禁品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禁止在学生公寓楼私拉电线私接电源私自联网串线,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禁止高空抛物,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禁止在公寓内经商摆摊和招呼商贩进楼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禁止在公寓内喝在寝室内发现酒如无承认则由全寝室人承担相应责任摔酒瓶饮料瓶等物品,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按照公寓管理要求晚间公寓大门关闭后,如有特殊事情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开公寓如未经公寓正门进出的都视为非法进出公寓给予留校察看处

(十五禁止在寝室内饲养宠物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六)其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或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行为视其情节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编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文件者(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明文件等),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学生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

2.编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予记过以上处

3.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

4.违反有关公费医疗的规定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违反学校资助管理办法,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奖助学金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如开虚假贫困证明证明慌报荣誉获奖情况等),取消其该年度评定资格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不接受隔离和治疗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隐瞒传染疾病或精神疾病病情病史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私刻伪造公

2涂改伪造成绩单

3伪造教师签

4)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

(三侮辱谩骂或威吓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诬陷他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学习成绩评定转系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或学生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泄露学校或他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侮辱或以其它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2.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

(十一其它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收看传播淫秽物品或内容者给予以下

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或内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通过网手机短信等方式传播假信息不良信息泄密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进行攻击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它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章张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脏经劝告不听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随处乱扔垃圾或向窗户外倾倒垃圾泼水等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不思悔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学习纪律试纪律的学生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违反考试规则和考试纪律除予以相应处分外其成绩无效,作不及格处理。凡情节特别严重者,

或累计两次违反考场纪律者予开除学籍处分

1.在考试中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7将考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题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其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抄袭提供方便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其它作弊行为

3.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3)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4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二伪造涂改成绩单荐信等证明文件者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不遵守教学秩序,有无故旷课行为者(包括学校组织的晚自习早操劳动),根据旷课时数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无故旷课累计4-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无故旷课累计10-1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无故旷课累计20-2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无故旷课累计30-3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

5.无故旷课累计40学时以上(含40学时),做退学处理

6.平时旷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军训社会实践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等每天6学时计算

(五)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上课行为者根据替课次数(含晚自习早操网课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替课累计1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替课累计2次给予记过处分

3.替课累计3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替课累计4次以上(含4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组织发布替课信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收费替课者没收非法所得,同时从重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男女生交往有不健康不文明行为者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凡自身吸毒、贩毒或引诱、协助他人吸毒、触犯法律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凡对学生违纪行为知情不报通风报信隐瞒欺骗包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其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

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及管理

第三十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对于考试违纪事实有异议的应立即到学生处进行申辩学生处可召集有关监考人员学生本人了解情况的巡视人员进行核实,必要时需对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即时对该生是否违纪弊做出裁定

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处分决定下达前应向学生告知申诉程序

第三十一条处分违纪的权限划分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院部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学办查证院部办公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经院部主管领导批准给予相应处分报学生处审核同意后备案

(二院部拟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办查证部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院部主管领导签署见后上报由学生处作出批复院部处理上报上级部门备案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办调查院部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院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由学生处提出处分意见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部学生处由学生所在院(部与学生处按规定处理

(五)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或派出所负责调查学生违纪所在院(部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也可提请保卫处调查保卫处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部或学生处学生所在院(部)和学生处按规定处理

(六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院(部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期将由学生处直接处理同时对违纪学生所在院(进行通报批评有关院(部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裁量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院(部重新审议或直接做出处理决定有关院(部应认真及时执行学校的决定

(七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部的学生时由学生处协调处理

(八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有权对违纪者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定书

第三十三条处分决定做出后,由院部学办在收到分决定1个工作日内送达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两份)确认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四条学生对院部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决定无异议,学院须将处分文件报学生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决定有异议,按照《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提出申诉

第三十六条学生受到处分后表现良好可申请解处分

(一)学生申请解除处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表现良好

2.有特殊立功表现的

(二解除处分程

1.符合解除条件者向所在院(部提交书面申请须填写《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

2.院(部组织调查审核征求所在班级辅导员及学生意见,拟定初步处理意见后上报学生处

3.学生处作出解除处分决定

(三申请解除处分期

1.警告自处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

2.严重警告自处分决定之日起8个月后

3.记过:自处分决定之日起10个月后;

4.留校察看自处分决定之日起12个月后

第三十七条学生处将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的归

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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